朋友的保姆讓五個多月大的寶寶坐學步車,


保姆又是親戚,很難開口糾正她


但為了寶寶的健康和安全


又不能不加以勸阻


於是上網查了一下有關學步車的問題


果然不只太小的寶寶不鼓勵乘坐學步車


就算已經八九個月的寶寶


乘坐學步車的時間也不宜過長


其實對寶寶最好的是爬行


以下是在網路上找到的相關報導


有小寶寶的媽媽參考一下吧


 


 


 


(一)學步車意外頻傳 加拿大率先禁售


【編譯毛佩琦/路透渥太華七日電】


嬰兒學步車造成嬰幼兒的意外傷害頻傳,加拿大衛生部7日宣布即起全面禁售、宣傳或進口嬰兒學步車,適用範圍包括跳蚤市場與車庫拍賣的二手學步車。加拿大是全球率先禁售學步車的國家。


嬰兒學步車的構造類似一把裝有輪子和護欄的椅子,一般供可自行坐起、但仍無法獨立行走的嬰兒學習走路的輔助具。嬰兒坐在椅內,用腳的力量支撐,可推行前進,據信有助於嬰兒較快學會走路。


由於嬰兒的協調度、肌肉支撐度與反應力都還沒成熟,乘坐學步車經常發生翻覆或跌落樓梯意外,造成頭部受傷,因此加拿大的零售商從1989年起已停止販賣學步車,但加國進口學步車的數量卻有增無減。

【2004/04/09 民生報】
 


 


(二)寶寶太早坐學步車 如揠苗助長


【記者詹建富/報導】


加拿大宣布即起全面禁售嬰兒學步車,小兒科醫師指出,站在嬰幼兒發育及預防事故傷害立場,家長太早讓孩子坐學步車,弊多於利;偶爾坐一下無妨,最好還是讓孩子自然地感覺統合、學習踏出人生第一步。


嬰兒學步車大多是針對孩子8個月大到1歲5個月學步輔助工具,早先還有專為嬰幼兒設計的學步小推車,目的在協助嬰兒用腳的力量支撐,推行前進。不過,也許設計失當或大人疏忽,嬰兒在乘坐學步車意外翻覆、跌落意外時有所聞。


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副院長沈淵瑤指出,嬰幼兒學步車導致的意外包括車輪外緣和底盤間隙太小,意外傷害頻傳,夾住嬰兒的腳趾或托盤上玩具反而成為嬰兒異物梗塞來源,也有座墊太緊而夾傷嬰兒的生殖器等意外;但較大的傷害則是過去曾發生多起小孩從樓梯上連人帶車摔下來,後果非常嚴重。


為避免孩子坐學步車出現滑落樓梯意外,家長切勿放任小朋友橫衝直撞,應注意其行走動線。而且,孩子一旦坐上學步車,其活動範圍增加,更要全面檢查家中物品,最好將小朋友高度所可能觸碰到的危險物品,如熱水器、電器用品清空,以免發生危險。


有的家長認為,孩子坐學步車可加快獨立行走,但台大醫學院小兒骨科教授黃世傑則認為,學步車不過是滑動椅功能,而且此時嬰幼兒的肌肉、神經、骨骼協調、控制能力都還不夠,坐在學步車內,腳的力量不足以支撐、平衡,甚至還不一定能踩到地上,若偃苗助長,反而可能影響未來孩子走路的姿勢,例如O型腿或墊腳尖等後遺症。


小兒科醫師認為,太早讓孩子乘坐學步車,可能會減緩嬰幼兒身心發展,既看不到自己的腳,也不了解如何掌握身體平衡,反而不如讓其順其自然地學走路。

【2004/04/09 民生報】
 


 


(三)選用學步車 6大注意事項


【記者許昌平/報導】


基於安全的疑慮,加拿大已宣布禁止銷售嬰兒學步車;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強調,學步車使用不當的確可能引發危害,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要特別小心。


檢驗局提醒,使用嬰兒學步車應注意六點:


一、切勿讓嬰兒置於無人注意狀態下使用。


二、嬰兒使用學步車,應注意嬰兒雙腳須著地。


三、嬰兒學步車限於無危險障礙的平地使用。


四、搬動嬰兒學步車時,須將嬰兒抱離。


五、嬰兒使用學步車時,須遠離樓梯、門檻。


六、嬰兒使用學步車時須遠離火爐、電熱器等熱源。


檢驗局說,嬰兒學步車是法定「應施檢驗」品目,即進口或國產嬰兒學步車均須經該局檢驗合格,才能在市面銷售。因此,認明並選購經檢驗合格、貼有檢驗合格標識的產品,注意標示應包括商標、製造廠商名稱、地址、型號、製造日期、使用說明、警告標示等;這樣消費者即使發現問題,也可據以連絡廠商解決,且得以自行做正確的裝配與保養,並提醒使用者須注意事項,避免不當使用引發危害。


其次,應詳細檢查嬰兒可觸及部分不可有未修銳邊或尖突物,輪外緣至底盤間隙空間應大於12mm,以避免嬰兒手腳被該間隙夾住,座墊伸腿開口處應小於嬰兒頭圍;此外,消費者可將座椅調至各種使用高度,再上下左右搖擺,檢查座椅在各種高度是否牢靠、車輪滑行是否順暢。

【2004/04/09 民生報】
 


 



(四)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  (來源:經濟部商業司網站)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經商字第八七二一七九一三號公告
 
一、 為建立嬰兒學步車正確標示,維護生產者信譽,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,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,訂定本基準。但外銷嬰兒學步車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。
二、 本基準所稱嬰兒學步車,係指適用於出生後七個月以上十五個月以下之嬰兒,供其乘坐,可自由朝各方向移動,以輔助其學習走路之裝置。
三、 應標示事項: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 商品名稱及型號。
(二) 製造年、月。
(三) 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
(四) 適用之年齡(以月為單位)及最大容許載重量。
(五) 主要材質或成分。
(六) 使用方法,包括裝配、使用、維護、收合、調整等之操作方法。
(七)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。
(八) 警告標示,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項第八款;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,應另明特殊警告標示。
四、 標示方法: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 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。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。
(二) 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(三) 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mm×2.5mm。
(四) 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(五) 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,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
(六) 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,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
(七) 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mm×5mm。
(八) 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:
 






















1. 警告!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。
2. 警告!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。
3. 警告!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。
4. 警告!使用時,應確認嬰兒雙腳著地。
5. 警告!搬動時,應先將嬰兒抱離。
6. 警告!使用時,應遠離樓梯、門檻、斜坡及水池。
7. 警告!使用時,應遠離火爐、電熱器等熱源。
(九) 特殊警告標示: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學步車,應加標下列警告標示:












種類



特殊警告標示內容



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



警告!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,以確保安全。



附有玩具者



警告!應防止嬰兒吞食。


五、 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ane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